共同出资获部分产权的房产如何分割? |
分类:时事点评 时间:(2015-03-19 11:28) 点击:399 |
共同出资获部分产权的房产如何分割?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离婚案件中公房使用、承租若干问题》的规定,对夫妻共同出资而取得“部分产权”的房屋,法院一般征求自关房单位的意见,予以妥善处理。分得房屋“部分产权”的一方,一般应按所得房屋产权的比例,依照离婚时当地政府有关部门公布的同类住房标准,给予对方一半价值的补偿。 具体可参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离婚案件中公房使用、承租若干问题的解答: 八、问:在调整和变更单位自管房屋租赁关系时,是否需征得自管房单位的同意? 答:人民法院在调整和变更单位自管房屋(包括单位委托房地产管理部门代管的房屋)的租赁关系时,应征求自管房单位的意见。经调解或判决变更房屋租赁关系的,承租人应依照有关规定办理房屋变更登记手续。 九、问:对夫妻双方共同出资而取得“部分产权”的房屋,应如何处理? 答:对夫妻共同出资而取得“部分产权”的房屋,人民法院可参照上述有关解答,予以妥善处理。分得房屋“部分产权”的一方,一般应按所得房屋产权的比例,依照离婚时当地政府有关部门公布的同类住房标准价,给予对方一半价值的补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