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实劳动关系的风险防范 |
分类:时事点评 时间:(2015-01-29 11:20) 点击:339 |
事实劳动关系的风险防范 全日制劳动合同相对比较规范,这里将不再进行风险论述,下面将全日制劳动合同中另一隐性合同关系——事实劳动的风险进行论述。 事实劳动关系,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存在劳动关系,但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情形。国家为了构建稳定和谐规范的社会劳动关系,对事实劳动关系的法律责任规定相对较为严格,因此企业应当格外重视,避免因理解分歧、管理失误等原因造成事实劳动关系,因而产生法律纠纷。 在实际工作中,企业产生事实劳动关系存在以下风险责任: 1、企业不签劳动合同的行为违反了法律的规定,属于违法用工;2、事实劳动关系期间企业需要依法给子劳动者各项待遇,还需要支付两倍工资,增加企业的用工成本;3、事实劳动关系在一年后可以成为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不利于企业人力资源的管理。 对于上述情况建议在事实劳动合同方面,应做好如下工作进行风险防范: 1、按程序招聘的劳动者,在确定聘用后,在一个月之内签订规范的劳动合同。 2、对于临时雇佣劳动者产生的事实劳动关系,我们首先应转变用工理念的认识误区,在用工方面,我们除了全日制用工(即劳动合同用工)、劳务用工(即劳务派遣用工)、非全日制用工之外,没有其他任何的用工形式,因此要加强对下属单位用工权利的指导与监管,规范采用上述三种形式签订书面的用工合同。 3、对于劳动合同期满没有及时续签的,应实行劳动合同管理,并设置合同到期提前预警程序;也可以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中对终止及续签条款进行约定,如可以约定劳动合同到期没有及时续签而员工又继续留用的,劳动合同自动延期一段时间等条款。 4、对于因无效合同引发的事实劳动关系,企业应遵循劳动合同订立的原则,加强对劳动合同合法性审查,避免免除企业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条款出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