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工致残忙私了 十五年后诉被驳 |
分类:从业心得 时间:(2014-10-21 02:47) 点击:86 |
打工中受伤的王XX,在十五年后才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赔偿损失。近日,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终审裁决,依法驳回了王XX的诉讼请求。 家住德城区XX镇的王XX,于1986年4月在山东省武城县XX乡砖瓦厂打工时,由于裤腿被搅拌机齿轮绞住,将左腿带进搅拌机致伤。当时被送往医院进行左腿截肢手术,并用钢钉固定。治愈后,1987年5月28日,王XX与原山东省武城县XX乡政府和砖瓦厂达成协议,一次性包干补助2400元。 2001年6月18日,王XX在法院进行法医鉴定,被鉴定为四级伤残。2002年10月,王XX向武城县法院起诉武城县XX镇政府和XX乡砖瓦厂,要求给付工伤待遇。 武城县法院驳回其诉讼请求后,王XX不服,向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法院审理后认为,王XX主张2400元补助是第二次截肢手术费,仅提供了一份挂号证,并不能证实上诉人的主张,故法院不予采信。双方达成的和解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是有效的,对双方均具有约束力,现王XX再就十几年前的问题要求赔偿,法院不予支持。另外,王XX不能证明十几年中自己有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情况,因此其诉讼已超时效,原审法院作出驳回其诉讼请求的裁决,应予支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