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赔偿款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
分类:从业心得 时间:(2014-10-13 04:32) 点击:168 |
张某强与沈某红于2008年经人介绍认识并登记结婚,2009年6月,张某强因交通肇事被拘留,为了减轻处罚,沈某红多方奔走,借5.5万元赔偿给受害者,后张某强被免于刑事处罚。现在张某强与沈某红因感情破裂离婚,那么,这5.5万元债务是否是夫妻共同债务呢? 要判断夫妻一方交通肇事所产生的侵权之债,是夫妻共同债务还是个人债务。首先,应从夫妻共同债务理论来分析。判断是否夫妻共同债务不能根据债务的性质一概而论,亦不能从表面简单的判断与家庭生活或夫妻共同利益有无关联,一般应该考虑以下两个标准:(1)举债的意愿。看夫妻之间有无共同举债的意愿,如双方有合意或者不违背双方的意愿,不论该债务是否与家庭生活或夫妻共同利益相关,均应视为夫妻共同债务。(2)债务的利益指向。尽管夫妻事先或事后均没有共同举债的合意,但该债务的利益指向为夫妻共同双方,该债务也应视为夫妻共同债务。一种情形是夫妻双方共同实际分享了该债务所带来的利益,即该债务实际用于了夫妻共同生活,显然应视为共同债务。另一种情形,即便夫妻双方没有实际分享债务所带来的利益,但可以从债务产生的基础、本源行为、目的着手分析,如该行为的实施是债务产生的必然条件且最终目的是为了行为人的夫妻共同生活谋取利益,其显然并不违背夫妻共同意愿,根据权利与义务相一致原则,即使债务所带来的是一种不利益,但它仍包含于行为人本源行为所产生的利益之中,夫妻双方仍应共同对此行为负责。 在张某强发生交通事故后,沈某红为了清偿这个债务,自已多方奔走借钱来清偿。从这一点上来看,因婚姻关系的存在使沈某红认可这个债务并接受,又积极共同偿还,且双方结婚时间较长,在婚姻存续期间未有任何异议,在这种情况下即使单方债务可以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因此,张某强交通肇事产生的侵权之债既符合夫妻共同债务理论又符合交通事故责任主体认定原理,可以认定属于其夫妻共同债务,应由夫妻双方共同承担。 |